「居家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」補助實施計畫簡介


壹、建構友善的托育環境

    政府為推動國家分擔家庭照顧嬰幼兒之責任,降低少子女化衝擊,積極營造有利生育養育之環境,保障家庭與就業安全,並避免婦女因結婚育子離開職場,訂定「居家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」。

    以工作福利模式提供平價、可靠的普及托育服務,支持父母兼顧就業和育兒,補助部分托育費用以協助家長托育養兒問題,使家長能安心投入就業市場,提高家庭收入並減輕家庭照顧及經濟負擔。

    非受僱者但有托育需求之弱勢家庭,提供臨時托育補助機制,以舒緩其照顧壓力,建構社區化專業友善托育體系。

 

貳、實施對象
1.
家中有未滿2歲幼兒之家長。

2. 社區保母系統。

3. 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且實際收托轄內未滿6歲幼兒之合格保母人員。

參、計畫內容及實施期程

一、自971月起建構完善社區保母系統網絡,積極招募合格保母並建構「全國社區保母托育服務概況資料庫」網路平台實施證照保母加入並提供家長登記托育需求。

二、自971月起依據「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」擴增社區保母系統管理費用補助,培訓專業管理人力。

三、自971月起增加中央及地方政府專案人力,確實推動本項工作。

四、974月起開辦部分托育費用補助,減輕家庭負擔。

 

()受僱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

1.補助對象

(1)一般家庭:家庭年總收入150萬元以下之受僱者家庭(註一),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,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,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。

(2)弱勢家庭:

A. 低收入戶家庭,

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,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,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。需檢附低收入戶證明。

B. 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,

因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,致無法自行照顧前述幼兒,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。需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。

2.補助標準:
(1)一般家庭: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,000元。
(2)弱勢家庭: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,000元。
(3)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、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,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。

 

(二)非受僱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

1. 補助對象

(1) 低收入戶家庭,父母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,因參加職業訓練、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,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。

(2) 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,因父母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,而有臨時托育需求,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。

2.補助標準:

(1) 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,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,每小時補助100元,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,000元。

(2) 本項補助超過半小時、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,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。

 

(三)申請程序

1.父母得自行向所屬區域之社區保母系統申請媒合轉介。

2.社區保母系統需告知父母有關本項補助規定。

3.本項補助之申請方式、應備文件、審核作業、補助款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,由內政部兒童局會同各地方政府另訂之。

五、自97年7月起擴增社區保母網絡服務能量及據點,促進托育制度普及化,逐步擴增社區保母系統服務能量及據點,並結合家庭福利服務中心(規劃中,全國預定設立約136處)來配合設置,提供地方政府強化相關福利服務資源之連結,以期擴大社區保母網絡之服務能量及服務便利性。

 
(註一)本項補助所稱「受僱者」係指:
A.受僱於政府、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。
B.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。
C.依「勞工保險條例」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。
D.以上三類均需就業且善盡依法繳納工作所得稅之國民基本義務。

 

 

居家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全文下載

詳情請上內政部兒童局網站查詢

 

 

 

原文刊載自歡喜機構會刊 97年 第1期 會刊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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